《SOLAS
XI-2/6 条例》船舶安全报警系统
XI-2/6 条例适用于国际航程中的以下船舶类型:
* 客船,包括高速客艇;
* 总重为500 吨和以上的货船,包括高速货艇;
* 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。
属于以上总体类别的所有船舶应该配有船舶安全报警系统,如下所示:
* 2004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
* 2004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、总重为500 吨和以上的油轮、化学品运输船、气体运载船、散装货轮和高速货艇,其报警系统安装时间不得晚于2004
年7 月1 日之后第一次调查无线电安装之日;
* 2004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、总重500 吨和以上的其它货轮和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,其报警系统安装时间不得晚于2006
年7 月1 日第一次调查无线电安装之日。
船舶安全报警系统启动后,会产生并传输由船舶到岸上的安全警报信号,并且向管理机构所指定的有关部门--这可能包括公司在内--进行报告,说明船舶名称、位置、船舶是受到威胁或遇到危险。
某个管理机构--从公司那里--收到船舶安全警报通知后,将立即通知该船舶目前航行位置附近的(各)国家。同样,《IMO》签约国政府从无权升该国旗的船舶处收到船舶安全警报通知后,将立即通知有关管理机构,如果需要,还将通知该船舶目前航行位置附近的(各)国家。
该船舶安全报警系统需要两个启动点,一个应该安置在船桥上;而且要采取措施,避免因疏忽而使该系统启动,造成虚惊。该系统如果是通过船舶的主电源提供电力,那么此外还应该能够用替代电源进行操作。 |